2025 年了,中国法院怎么看待虚拟货币买卖案?
2025-09-09 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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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监管政策依旧维持「非法金融政策」的定性,但部分法院已在具体案例中展现出更细致的司法判断。


撰文:黄文颖、干子涵


近年来,随着美国、香港等地区对加密货币的开放政策及国内区块链技术的逐步探索,全球加密货币浪潮持续升温,许多金融机构、传统资本甚至个别政府部门也已经认同加密货币的资产及投资属性,不再单一的将加密视为空气骗局。与此同时,越来越多的人们也跃跃欲试,许多人受朋友、亲戚「炒币暴富」故事的吸引,纷纷尝试参与加密货币交易。


自 2021 年「924 公告」将加密货币交易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以来,国内在政策层面上并未松动。但四年后的今天,政策与司法的温差正在显著。一方面,监管口径依旧严格;另一方面,一线城市法院已经开始在民事裁判中尝试分层处理加密货币相关纠纷,部分支持相关民事请求,体现出「审慎接纳」的趋势。


今天我们就通过分析这些案例,来看看今年各地法院对涉币类案件的最新看法。

(温馨提示:中国不是判例法国家,法院判案时会参考过往判例,但是这并不是绝对的。)


借 u 不还?法院判你还!


2024 年 6 月及 2025 年 1 月,文某分别向毛某借款 6500u 及 14400 元用于炒币,毛某答应了借款并且分多笔转账至文某 U 币账户。所谓借 u 容易还 u 难,毛某多次催告文某还 u 无果后,拿着借条,将文某诉诸法院。【案号:(2025)浙 0109 民初 4938 号】

杭州市萧山区认定双方的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并判令文某需归还毛某全部本金及利息。


在曼昆律师看来,这算是近年来比较大胆的司法裁判,承认了借 u 的效力,判决中将 6500u 按照当时的汇率 1:7.3 计算法币价格,判令文某返还对应价格的人民币,比起前些年判令驳回或是直接不予立案的情况,本案中的法院对加密货币的态度有所改观。


成功买币后,我想仅退款可行么?不行!


在过往的一些司法案例中,我们有看到一些法院认定涉币类的交易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已经完成的涉币交易,需要返还。


这样的背景下,有些成功购买了加密货币的买家动了歪心思,想要把购买加密货币的转账包装成借款、被骗等形式向法院起诉试图蒙混过关,但现在已经不比当年,很多法院其实已经具备了区块链转账的一些相关知识,甚至深圳法院小程序上,已经有了区块链证据核验的服务。


下面分享两个最新的案例,看看想要仅退款的买家法院是如何处理的。


案例一:(2025)豫 9001 民初 3862 号


案件事实:2023 年 2 月 2 日,郑某通过微信向赵某转账 10000 元,向法院起诉并主张为借款,要求赵某归还本金。赵某辩称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称该 10000 元是郑某购买 2100 个 USDT 虚拟货币(单价 7 元,总价值 14700 元)的部分款项,剩余 4700 元未付,且已通过「益生态平台」交付 USDT。


法院认为:郑某仅提供微信转账记录,未能证明借贷关系成立。赵某提供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 10000 元系购买 USDT 的款项,且已交付 2100 个 USDT,结合案件背景,法院认为借贷关系不成立。参照《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银发〔2021〕237 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157 条,虚拟货币交易属非法金融活动,相关民事行为无效,损失由当事人自担。


律师点评:本案中,原告在支付部分交易对价后,试图以「借贷纠纷」之名主张返还,属于典型的「反悔式维权」。


法院厘清事实背景后,未支持其主张,体现出对虚拟货币实际交易意图的识别与事实查明能力的提升。


案例二:(2024)浙 0122 民初 4242 号 


案件事实:原告王某称受被告李某诱导参与虚拟货币 USDT 投资,2021 年间通过各种方式向被告转账共计 76 万元,委托其购买 USDT。被告李某在收到款项后,将部分资金转账给案外人周某、华某等人用于购买 USDT。


原告主张被告未实际购买 USDT,平台账户变动系数据修改所致,要求返还款项及利息。法院查明,原告委托被告购买虚拟货币的行为构成委托合同关系,但因虚拟货币交易属非法金融活动,合同被认定无效。


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本案系委托合同纠纷,原告王某委托被告李某购买 USDT,参与虚拟货币投资属非法金融活动,违反公序良俗,合同无效。


被告提供的银行流水显示其收到原告款项后向第三方转账购买 USDT,原告未能证明被告修改平台数据,未支持其返还主张。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合同无效后,行为人应返还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但被告未从中获利,且款项已用于购买 USDT,现有证据不足以支持原告诉求,故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这个案子中王某先是声称自己被骗买 u,又说平台数据被改 u 没到帐。这套组合拳下来泰森估计都有点蒙。被告只是帮王某买了个 u,也没有从中获利,却要返还原告 76 万巨款,面临谓钱币皆失的局面。


但好在法院弄清案件事实后,做出了公正的判决。


这是两个典型的买卖 u 的案例,一个直接向 u 商直接购买,一个是委托他人间接购买,抛开加密属性不谈,实际上就是一个简单的买卖合同和一个委托合同。我们可以看到,双方自愿成功交易的情况下,虽然涉及加密货币交易的合同无效,但法院也会通过核查交易背景、双方的证据材料、双方对加密货币的了解等方式查明事实、还原交易本质,灵活的运用相应法条来妥善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故,成功交易后买家想通过各种案由(不当得利,借款合同纠纷,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等)单方面要回法币,想要仅退款,0 元购的朋友还是省省力气吧。


不是说风险自担吗?法院怎么支持退款了!


案例一:保本承诺构成责任


案件事实:2023 年 9 月起,被告汪某以在某交易所投资泰达币(USDT)可获高额回报为由,诱导原告投资,并于 9 月 19 日、10 月 21 日、11 月 15 日出具《保证书》,承诺若投资失败赔偿本金及收益。原告向被告及指定账户转账 158.99 万元,被告为其购买了价值 160 万元的 USDT。2024 年初,交易所停止交易,原告追索本金未果,被告仅归还 53.82874 万元,剩余 105.16126 万元未还。【(2025)浙 0127 民初 331 号】


法院认为:原告王某委托被告汪某投资泰达币(USDT),因虚拟货币不具法偿性,交易违反金融安全及公序良俗,属无效合同。原告应对投资失败承担不利后果,但被告通过《保证书》承诺赔偿本金及收益,诱导原告投资,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法院酌定被告对剩余投资款 105.16126 万元承担 60% 的赔偿责任,即 63.096756 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求。


律师点评:合同无效,双方均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责任,原告委托被告投资加密货币未尽审慎义务具有一定过错,而被告诱导投资占主要责任,最终法院根据公平原则判被告承担 60% 本金的责任。


案例二:收钱不给币,法院支持退款


案件事实:本案涉及原告徐某与被告何某之间的合同纠纷,核心事实围绕 2023 年 7 月原告向被告转账 10000 元的用途及后续争议。原告主张该款项是为被告推荐高收益股票投资的服务费。被告坚称 10000 元系原告通过 CG 平台购买虚拟币(CG 币)用于赌球。【(2025)粤 0104 民初 16716 号】


法院认为:原告主张的股票投资服务费缺乏充分证据,仅有转账记录不足以证明其与被告存在炒股服务协议。被告承认收到 10000 元并称系虚拟币交易,但该交易违反我国金融政策,属违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但被告无法证明已交付虚拟币且平台已无法登录。最终,法院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判决被告退还 10000 元。


律师点评:这是上面案例所谓 0 元购的反例,所谓卖家只收钱不给币也是不行的。


案例三:事后承诺有效


案件事实:原告易某与被告沈某为多年朋友,易某从事对乌克兰的对外贸易,因俄乌战争导致汇款困难。2023 年 6 月,被告沈某向易某推荐「靠谱」的汇款代理渠道,介绍案外人钟某,称其在迪拜有合作人处理贸易款汇款。6 月 27 日,易某按钟某要求,通过其在乌克兰的员工「大志」将 43000 美元转为 USDT 虚拟币转给钟某,欲兑换成人民币回国,但未收到款项,钟某随后失联。易某于 6 月 29 日赴湖州与沈某当面沟通,7 月 3 日凌晨,沈某承认曾「打包票」保证资金安全,同意承担 16 万元责任,先付 6 万元,余款三个月内付清,但至今未支付。【(2024)浙 0502 民初 3012 号】


法院认为:原告易某与被告沈某形成中介合同关系,沈某介绍钟某为易某提供汇款代理服务,易某将美元转为 USDT 虚拟币交由钟某兑换人民币。因虚拟货币交易违反中国外汇管理制度及公序良俗,该中介合同无效。然而,沈某在 7 月 3 日沟通中承诺支付 16 万元并约定付款时间,形成新的有效合同,该承诺独立于无效中介合同,不违反公序良俗,应受法律保护。沈某未按约履行,构成违约,须支付 16 万元及对应利息。


律师点评:私下进行外汇兑换是违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但在本案中,法院支持退款有一个很重要的理由:被告承诺还款。


律师小结


从 2025 年若干判例来看,尽管监管政策依旧维持「非法金融政策」的定性,但部分法院已在具体案例中展现出更细致的司法判断:


  • 若加密货币已完成交付,买家因价格波动等因素主张返还,法院倾向驳回。
  • 若一方未完成履行交付义务,法院则支持退款。
  • 若一方存在有道投资、承诺保本等过程行为,法院亦可能依据《民法典》公平原则酌情判责。


从这些判例中,我们能感受到司法机关正在尝试在合规底线与现实交易之间寻求更推山的裁判平衡。


对于普通投资者来说,在参与交易时,仍应当强化风险意识,明确责任边界。必要时可以通过合同、书面沟通记录固定双方交易过程,明确交易实质,以备不时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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